尽管我们在此已离典型的信任关系越来越远,因为这种关系只存在于两个彼此很了解的人之间;而在现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正试图拓展业已建立起来的概念和观点,这还不是指对组织结构化的拓展,而是推广到整个社会系统。因此,我们不必对这样的延伸感到惊讶。在很多个人案例中,我们也是把信任问题转化为值得信任的问题——对一个人或一个机构来说,值得信任是什么意思?而我们已看到兑现承诺是值得信任的核心要素。然而,对一个系统而言,它越分散和缺乏中心,就越不容易履行其承诺。这点越明确,也就越能证明为何没法用值得信任或不值得信任来表述对体系的信任。
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是,像在“媒体”或“政治”这样的体系中,当然会充斥着以个人为单位的记者、业主、政客、游说者等,他们既会实话实说,也可能谎话连篇,还会无论是否兑现都先做出承诺。不管是在诚实还是在能力方面,我们对一个人很少会全信或完全不信。反倒是,我们对信任和不信任的态度是可变的(回想一下我们对医生的信任,在其私生活和职业方面也是不同的)。同理,在对待制度的态度上,我们也需要有机动灵活的调整。
阴谋论
阴谋以及阴谋论提出了一些关于个人、机构或团体信任的特殊问题。阴谋者彼此需要某种程度的信任,但在风险很高的地方,这种信任或许很难建立,因为有被发现的可能。要相信阴谋论,就必须从根本上质疑世界的常规图景,而且还要坚信政府或一些秘密组织控制信息公开流传的能力。
什么是阴谋?阴谋是一项秘密计划或行动,涉及一人以上,以达到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毕竟,“阴谋”是一个贬义词,致使参与这些团体的人们因认同其目标价值而不认为自己在密谋(密谋是一个不规则动词:我们参与地下活动,你们在策划,他们在结党)。在任何这样的群体中,成员之间必须相信彼此的可靠性和能力。成员还必须相信各自在面对外部世界时是伪装的,或守秘的。我们再次看到,信任和值得信任并不是非黑即白的;而且也仅仅在某个方面是值得信任的,不需要在任何方面任何事上都如此。其实,在一个方面值得信任(保守秘密)则意味着一定会在另一方面不值得信任(对外界撒谎)。
那么,什么是阴谋论呢?我们可以采用一个相对广泛的定义,据此认为阴谋论是指涉阴谋的议题。根据这一定义,一些阴谋论是真实的,且完全可信的;“水门事件”和“伊朗门事件”在这种情况下经常被引用,同时对任何关于意外政变或暗杀的详细描述(除了“独行侠”)也适用。一个更为聚焦的定义认为,广义上说,阴谋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成功:它成功地实现了自己的目标,但却没有说明它在实现这些目标时的真正作用。肯尼迪(Kennedy)遇刺案也许是现代最具阴谋论色彩的事件。有一种说法是黑手党与美国中央情报局、美国联邦调查局、古巴和(或)林登·约翰逊(LBJ)勾结在一起,策划了这次谋杀。之所以说这是一个阴谋论,部分原因在于,暗杀者背后的力量已经成功地阻止了他们的露面。[尽管2004年福克斯新闻(FoxNews)调查显示,只有14%的美国人认为对暗杀的所有事实都了解,且只有25%的人认为这不过是个人行为。]
我们可以采用更狭窄的定义,即阴谋论被定义为是非理性的,或者是疯狂的——这可能更符合阴谋论的普遍印象,也有助于解释为什么人们不愿意把自己定义为阴谋论者。但是,将阴谋论强行纳入这个定义中,使得我们很难发现一些有趣的问题,比如我们应该相信什么,应该相信谁,以及哪些阴谋论可能是正确的。它也掩盖了一些纯粹的猜测——猫王还活着!——还有那些从研究一开始就很无聊的理论。(你可以在这里插入你自己的例子。)所以让我们放弃这些带有主观性的定义,即认为阴谋论是一个成功地实现了其主要目标并想方设法地掩盖了其真相的观点。
就像任何复杂的观点一样,确定阴谋论需要我们平衡各方带有不同指向的证据,并权衡不同信息来源的相对可靠性。我们能相信谁,能相信什么?要弄清楚这一点,没有一成不变的策略,这就是为什么理性的人有时会在法庭、科学、政治、宗教或其他世俗问题上对该相信什么会有分歧。你得分辨那些支撑着对你有利观点的证据,然后做出判断。但它也包括对反向证据来源的解释:如果被告是无辜的,为什么会在现场发现他的指纹?如果萨莉是素食主义者,为什么我们会在牛排馆碰到她?我们无法解释反向证据的每一个方面,但这有助于我们增加理性,并且我们有责任这样做。
阴谋论把这一切解释得很容易。这类理论通常具有自我隔离的特性,因为它们为明显有问题的证据提供了现成的解释。当然,看起来好像没有什么阴谋:那是因为这是一个很好的阴谋。当然,渥伦委员会(Warrenission)发现李·哈维·奥斯瓦尔德(LeeHarveyOswald)是一个单枪匹马的杀手:黑手党或美国联邦调查局或美国中央情报局有效地掩盖了他们的踪迹和(或)让该委员会(包括美国中央情报局前局长)受到牵连。当然,阿波罗11号的宇航员还在声称他们真的登上过月球:否则他们将失去英雄地位,并面临谁知道会是什么报应的风险。
正如哲学家布赖恩·基利(BrianKeeley)所指出的,那些阴谋论的理论家将他(也有可能是她)自己所从事的研究视为一项实际上根本无法推进的研究,这似乎可以有力地证明表面上的证据不足取。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应该用怀疑的眼光看待数据和数据来源。一旦我们从一开始就持有了这种态度,也就很难转向以信任的眼光去寻找证据。一般而言,如果我们对别人告诉我们的话采取默认的不信任态度,我们就不太可能收集到表明其可信的独立证据。
不可信的焦点在于不诚实,即不是没能力去做,而是想掩盖。的确,阴谋论强调对组织规划阴谋之人的尊重。毫无疑问,肯尼迪阴谋论所牵连的组织是那些我们熟知的强大而有效的组织。指责当地的多米诺俱乐部策划了肯尼迪案是荒谬的,除非我们假设多米诺俱乐部和更强大的机构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一个单独的枪手,或者一小群密谋者,都可以实施暗杀,但是大范围的隐藏是不容易的。
在暗杀、假登月、绑架猫王这些已经发生的事件中,组织势力和能力是一个方面,但更重要的是,这些故事中掩盖真相而永不示人的部分。的确,掩盖看起来是更具挑战性的任务,因此,阴谋论的弱点是:伪造登月计划的参与者人数众多,能让这些人保持沉默,这需要多大的能耐?
对是否信任某人的所有权衡都会考虑到其动机、性格以及所面临的外部激励。阴谋论通常涉及一个关于当事人邪恶或自私动机的叙事。但即使是这样,在权衡时也必须考虑掩盖的成本和风险——如果这些组织是强大且残暴的,那他们为什么要费心通过秘密手段来实现他们的目标?阴谋论的理论建构立足于一种彻底的怀疑立场,这种立场单靠推理是很难动摇的。
国际关系中的信任
关于国际关系的研究往往关注冲突如何开始、结束,条约谈判,国际组织如何运作以及国家在不同背景下如何相互作用等。信任和不信任无论作为一般互动模型的一部分,还是应用于具体的案例研究,有时在解释这些现象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冷战是如何发展的?最终是如何在没有演变成热战的情况下得到解决的?为什么西欧国家能够较快地从20世纪40年代的全面战争过渡到不断增强的经济与政治的合作?种族间的敌对是如何发展的?它们能否得到遏制?
我们可以将信任或不信任视为国家之间、个别领导人或谈判者之间或“非国家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包括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恐怖组织以及可能超越国家边界的宗教或种族团体。不同类别的成员之间可能存在信任或不信任。例如,一个外交官或总统可能不信任某个种族群体,或信任一个他国。而非政府组织,如国际红十字、红新月会,则普遍受到各个国家与个人的信任。也许正是因为有如此广泛的信任者和受信者,所以对于国际关系中关于信任的最有成效的思考方式是什么,存在重大的分歧:我们在其他领域和学科中看到的许多不同的方法都应用到了这个领域。
一种趋向主流的观点是计算风险,并预测其他国家、非国行动者或个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信任就是根据感知到的他人的动机和利益,对他人未来的行为做出判断,并对所冒的风险进行评估。这种信任风险在经济学家那里叫“信任博弈”。在信任博弈中,参与者得到一笔初始金额,他们可以持有这笔钱,也可以与合作伙伴一起进行“投资”,以期获得更高的回报。
另一种更感性或更道德的方法是对信任持一种相对乐观的态度,认为另一个人会做正确的事情,或者会有善良的行为。这可能是英国政客和外交官所设想的那种信任,他们满怀希望地谈到英美之间的“特殊关系”:这应该是一种建立在两国之间持久友谊基础上的关系,这种关系涉及文化亲和力和共同价值观,而不仅仅是碰巧在国际舞台上找到了与当前利益相一致的政治联姻。实际上,人们希望从这种特殊关系中得到的部分好处是,美国将帮助英国,即使这显然不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其实是,帮助英国的反例更容易找到。)
这些关乎信任的不同观点将对各国能够合作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判断,并预测彼此的行为,原因很简单,因为双方都知道各自面临的约束条件。在冷战期间,美国和苏联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自己拥有再次开战的能力。也就是说,每一个国家都能够通过发动毁灭性的核攻击,来应对对方的核攻击:攻击者不可能一下子完全摧毁对方的核能力。双方达成的共同毁灭原则(MAD)对两国的行为进行了公开限制,前提是双方都希望生存和繁荣,这意味着双方的行为在各个方面都可以预测。(与这种情形相比,如果只有一个压倒性的力量,或者一个疯狂或功能失调的国家,就不能假设它会把自己的生存放在首位。)
这是信任的一种情形吗?如果我们主要从计算风险和预测的角度来考虑,那么答案是肯定的。超级大国能够很好地了解彼此的弱点、优势和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明智的决策。但如果我们主要从关系、仁慈、情感和道德的角度来考虑,那就不是。每一个超级大国都有非常不同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且它们之间没有感情。他们都不认为对方是出于人类的善良、善意或做正确事情的愿望而克制自己。
我们发现,在很大程度上,不同的信任概念适用于不同的情形:我们可以看到,一种信任在冷战期间很容易获得,而另一种信任则难得多。没有什么特别的理由来坚持只有某一种才是真正的信任,因为这两种概念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然而,重要的是要认识到信任有不止一种概念,而且要特别小心地,不要把我们对一种信任的直觉或研究,假设它们会适用于另一种信任。
例如,社会心理学家研究了人们在信任和合作意愿上的差异,注意到这在不同的人和不同的环境中是不同的。我们能把这些观点应用于国际关系吗?当然,通过研究这一议题会收获颇多,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学科研究的“信任”是另一个学科中所感兴趣的“信任”。我们还必须谨慎地把个人之间正在发挥作用的信任与合作的态度扩大到适用于人民与国家或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和公司一样,国家经常被视作“准个人”,但这种类比有其局限性。
最后,国际关系中的信任可以是诚实、能力或两者兼而有之。一个国家是否可信,是否会遵守其条约、义务,取决于它是否有或曾经有遵守的意图。但这也取决于它是否有物质和其他资源来支撑它的遵守。假设懦弱的领导人不具备履行承诺所需的政治资本,那他们就不可能被信任。但如果战败国无力履行条约,那么它就无资格谈信任或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