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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辑 举灯观古案 徐有功护法(第2页)

徐有功在司刑寺任职三年,在这三年间他纠正了数百件冤假错案,救活人命数千。三年任满后,徐有功被调至秋官(原称刑部),任秋官员外郎,后又升为秋官郎中,负责复核司刑寺的判决,并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徐有功到秋官后不久,一天,他的顶头上司周兴(也是武则天时期有名的酷吏)交给他一份案卷说:“此案是原道州刺史、旧唐宗室李仁褒兄弟的谋反案,司刑寺已判为谋反罪,你拿去看一看。”

这本来就是上司让下属熟悉一下工作,这个徐有功还就当真了。

徐有功详细审阅过案卷后,对周兴说:“兄弟两人练武比箭怎能定为谋反罪?这真是太冤枉人了,应该马上纠正!”

周兴在朝堂上领教过这位仁兄,敢跟皇帝瞪眼,那绝对是不把自己放在眼里的。

周兴冷冷地一笑,说:“李仁褒兄弟都是旧唐李氏宗室的人,管他们练武也罢、比箭也罢,他们今天动刀动枪,明天就会带兵谋反,定他们谋反罪有什么错?”

徐有功驳斥道:“难道练武比箭就能推论定谋反罪?倘如此断案,天理何存,国法何在?”两人争执起来。

周兴是一个善于构陷大狱的人,他以秋官侍郎的身份压制徐有功,并上奏武则天,说徐有功因为有某种政治动机,所以反对判李仁褒兄弟死刑,并说:“徐有功有意袒护谋反之贼,合当死罪,请陛下将他下狱审查。”

武则天对徐有功有欣赏的一面,知道他忠心守法护法,而且很有才干;但也有讨厌的一面。那肯定是嫌他太爱较真,矫情!

没错,就烦他常常出来与她争辩,阻碍她清除敌对势力。但武则天并没有要杀徐有功的打算,于是便下诏说:“免于追究徐有功的责任,罢免他的官职,押回原籍为民。”

周兴仍不甘心,又派出了许多眼线暗中监视徐有功的一举一动,特别注意他是否与李氏宗室和旧臣来往。如果徐有功稍有不慎,也将被诬告谋反而处以死罪。由此可见,徐有功在上有武则天作威、下有酷吏网罗诬告的困境下,要执法守正、维护法律的公正严肃是何等艰难。

徐有功被罢官后不到半年,以诬陷他人邀功请赏的周兴被人指控“谋反”下狱,并在流放途中被仇人杀死。周兴的死,使徐有功获得了真正的自由。长寿二年(693),武则天又重新起用徐有功,任命他为左肃政台侍御史。徐有功多次推辞不成,只得就任。

徐有功任侍御史后,接管了一起“庞氏谋反案”。庞氏原为唐中宗李显的岳母、德妃娘娘的母亲、润州刺史窦孝谌的妻子。自从女儿德妃被武则天杀死后,她就一直心神不定抑郁成疾,自以为被鬼怪缠住了身。她听从一位奴仆的劝说,经常在夜间焚香祈祷,以求驱逐鬼怪。然而这一焚香驱鬼的事件却被小人告发,说她在夜间多次焚香诅咒武则天早死。酷吏薛季昶为迎合武则天的心意,便诬告庞氏为“谋反罪”,将庞氏判为死刑,家属也被流放三千里。

徐有功得知这一案件是根据武则天的旨意办理的,已经定案,很难挽回。但他转而又想:“像这样草菅人命,那国法何存?我既做了侍御史,就应该向皇上进谏。权大于法的现象绝不能再延续下去了!”于是他直奔宫中,向武则天奏道:“陛下,依微臣查访,庞夫人无罪可有。如果滥杀一个无辜之人,不仅使天下人耻笑,而且破坏我朝的法律法规,请陛下三思。”武则天听后火冒三丈,十分恼怒。站在她身旁的薛季昶忙煽风点火:“陛下,法律规定,凡是为罪人强词夺理辩护的,也应杀头。徐有功为死囚辩护,目无君主,应定为‘党援恶逆罪’,立即推出去斩首!”

薛季昶的一番话,对正在气头上的武则天来说无异于火上浇油,于是她立即下令:“将徐有功逮捕入狱,令司刑寺治罪。”

司刑寺很快便将徐有功定为“党援恶逆”之罪,判以斩刑。徐有功得知消息后,坦然地对周围的人说:“我为维护国家的法律,公正地为法律说话而死,死何足惜!”

徐有功被判处斩刑的消息轰动了京城,后经正直大臣们的交章劝谏,武则天终于下令免去徐有功的死罪,把他流放到边疆。庞氏也由此免去了死罪,改判流刑。徐有功不惜以死护法,制止了又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其精神真可谓可歌可泣,感天动地。

之后的日子里,徐有功守法护法的事例还有很多很多。

他又回来上班了,武则天不嫌烦啊?这就叫一物降一物,武则天看不见徐有功跟他矫情,她还挺想他的,就又把他官复原职了。

不过,他这样的性格咱也能预料到这家伙的仕途不会太平坦了。

他在司法任上干了十五年,有三次被控告死罪,两次被罢官,但他仍然矢志不渝,一心执法守法,连武则天也被他的忠贞和勇气所折服。他既不为自己牟私利,也不为强权所动摇。他守的是公天下之法,无私念之法。正因为他是一位刚正不阿的清官,所以才能在种种诽谤诬陷中傲然挺立。公正、忠诚、无私和勇敢,是徐有功成为古代最优秀法官的主要原因,他也因此受到了历代人民的拥护和爱戴。

法律权威是指在社会规范之中法律具有应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必须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任何人无论地位如何、职务多高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徐有功不惜生命的护法行为值得我们现在每一个司法工作者学习,因为法律的尊严就是我们自己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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