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卢象升:《卢忠肃公集》卷十,《报明屯田牛具以备核销疏》。
[30] 宁夏之役耗银一百八十七万余两,朝鲜用兵费银七百八十余万两,播州之役用银二百万余两。见《明经世文编》卷四四四,王德完:《稽财用匮竭之源酌营造缓急之务以光圣德以济时艰疏》。
[31] 见上条所引王德完疏。
[32] 《明史》卷七九。
[33] 《日知录》卷十二。
[34] 《春明梦余录》卷三六,载御史吴履中论加派疏中说:“国家岁入计一千四百六十余万,而辽饷五百万不与焉。”
[35] 顺治《白水县志》卷上。又如湖广武昌、岳州、长沙、衡州、宝庆等府“钱粮则派自加饷以来,王禄、赡田、藩工等项,比旧额倍加焉。闾阎无完缉之居,郡县少报满之吏。官司相见,无不攒眉”。见《明末农民起义史料》,第六七页。
[36] 康熙《汝宁府志》卷六,《食货下·四》。
[37] 《崇祯长编》卷三六;《国榷》卷八八。
[38] 《春明梦余录》卷三六,《本计》条。又,漆嘉祉在《实求安攘疏》中说,百姓除了缴纳加派的赋税以外,“复益以地方私派,如供亿修筑之摊派,买米买硝黄之赔补。上檄所下,锱铢皆给于民。公课有额有期,私编难以数定,难以刻待”。见康熙二十三年《新昌县志》卷五。
[39] 《瞿忠宣公集》卷二,《清苛政疏》。
[40] 夏燮:《明通鉴》卷八二。崇祯年间河南巡按御史金光宸在疏中谈到中州四大病时说:“又中州之私派病民也,夫钱粮正项尚自不敷,而曷云私派。盖一法出则一弊从之。有等不肖有司,弁髦明禁,不详院、道,有借兵以私加,有假饷以擅派,有因修筑而科敛,有借解运而重征,或立杂支名色,或托费用不充,凡言设处,借一派十。虑乡绅之发私也,则漏阀家而洒茅屋,以为此人所不知者。追呼倍急,比责更严,反留正项在后,假口民欠,耸听吁苦,其实先已饫私橐矣。”见《金双岩中丞集·两河封事》。
[41] 孙承泽:《思陵勤政记》。
[42] 康熙五十七年《西乡县志》卷六,《艺文》载万历六年孙澜《旧均粮碑记》。
[43] 《潜江旧闻》卷六,载万历年间袁国臣撰《清田碑记》。又如:“天启初给事中甄淑言:小民所最苦者无田之粮,无米之丁,田鬻富室,产去粮存,而犹输丁赋。”见乾隆二十一年《获嘉县志》卷六,《赋役》。
[44] 康熙十一年《景州志》卷一,《版籍》。
[45] 《荆州府志》卷七九,《纪事》载袁宗道:《救荒奇策》。
[46] 顺治十八年《临潼县志》,《人物志》。
[47] 李清:《三垣笔记》卷上。
[48] 《崇祯八年手札》。
[49] 乾隆三十一年《嵩县志》卷十九,《田赋》。
[51] 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一七五页。
[52] 文秉:《烈皇小识》卷六。
[53] 《日知录》卷十二,《河渠》。
[54] 《明史》卷八四,《河渠二》。
[55] 《烈皇小识》卷一。又,张国维疏中也说:“东南水利未尝不修举,缘视为故套塞责了事,徒令胥役向民邀索而已,以致日坏一日。”见《张忠敏公遗集》卷二。
[56] 《明经世文编》卷四四○。
[57] 康熙十二年《青州府志》卷二○,《灾祥》;又见李世熊《寒支初集》卷九,《黄槐开传》。
[58] 乾隆二十九年《诸城县志》卷三○,《列传二》。
[59] 雍正《陕西通志》卷八六,《艺文二》;又见嘉庆《延安府志》卷七二。《明季北略》卷五题为《马懋才备陈大饥》,文字取舍也有所不同。
[60] 《明大司马卢公奏议》卷十,《参豪奸孙光鼎抗屯疏》。
[61]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62] 《崇祯长编》卷一。
[63] 郑天挺、孙钺编:《明末农民起义史料》,第二○五页。
[64] 《卢忠肃公集》卷八。